業務詳情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撤銷類型
1.因成為通用名稱撤銷
如果已經注冊的商標經使用已經成為通用名稱,并對您商標權利的確定或者市場運營開拓造成阻礙,您可以委托寧海商標為您申請撤銷該商標,掃清障礙。
2.因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簡稱“撤三”申請)
近年來隨著商標注冊申請量的劇增,可注冊的商標越來越少。企業在申請商標時,如查詢到存在與擬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該相同或近似商標已注冊滿三年且連續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請求,同時將自己擬申請商標提出注冊申請,若在先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被撤銷,那自己擬申請商標就可能被核準注冊。
辦理流程
撤三申請
提出撤銷申請——商標局通知商標注冊人提交近三年使用證據——商標局審理——做出審理決定
因成為通用名稱撤銷
提交撤銷申請及理由——商標注冊人答辯——商標局審理——做出審理決定
聯系人:周敬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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