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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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務詳情

      我國《商標法》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當事人在收到商標局的決定后可以咨詢寧海商標,寧海商標將根據審理意見以及當事人實際情況給出處理建議,如建議復審,寧海商標將協助整理材料、擬定材料清單為最大程度保護當事人權益。

      辦理流程

      收到撤銷/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書——15日內提交復審初步材料——三個月內提交補充證據材料——審理——下發審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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