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
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作品的名稱;
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3、轉讓價金;
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報酬的法律行為。
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4、付酬標準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著作權轉讓有著明顯的區別。
1、著作權的轉讓引起著作權權利主體的變更,受讓人在轉讓完成之后成為新的著作權人,他對作品享有相應的財產所有權,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處分它,并獲得相應的收益;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并沒有這種效力,被許可人因許可使用合同獲得的僅僅是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作品的權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稱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稱為著作權人。他的處分權受到約定條件的嚴格限制。
2、著作權的轉讓一般沒有期限的問題,即它總是指將著作權或者其部分在整個著作權保護期內讓渡給他人。除非有民法上關于民事行為絕對無效或者相對無效的理由,如合同違法、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等,否則著作權的一旦轉讓出去便是不可逆轉的;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許可使用期屆滿而著作權保護期尚有余的話被許可的權利又回歸著作權人。
不管是著作權許可使用還是著作權轉讓都涉及版權作品的財產權轉讓,屬于商業行為。
江蘇版權服務平臺通過時間戳與區塊鏈兩種方式進行數據存證,同時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版權作品的權利轉讓進行確認,當發生商業糾紛時,江蘇版權服務平臺可以提供內容完整、權利聲明明確、不可否認的有效憑證,司法可直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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